第二章 (第3/4页)
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请求权。 *效果:保险人给付赔偿金额後,得「自动」取得该请求权。**注意:**若第三人为被保险人之家属或受雇人,保险人无代位权除非是故意行为。 --- 四、票据法:保全程序与追索权 票据法在一试中几乎是「送分题」,只要背熟时间与背书效力。 ***提示期限:** *支票:发票日後**7日内**同城、**15日内**不同城。 *本票/汇票:见票即付者,自发票日起**6个月内**。 ***票据权利时效:** *对汇票/本票承兑人、发票人:**3年**。 *支票发票人:**1年**。 *背书人对前手:**6个月**追索权。 --- 五、114年备考心法:商事法的「程序优先论」 在处理商事法题目时,请遵循以下逻辑步骤: 1.**确认主T:**是公开发行公司吗?是上市公司吗?是保险人还是受益人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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