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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章 (第4/4页)
设定抵押权给不知情的丙,以担保其个人债务。请问甲得否主张乙丙间之抵押权设定无效? **【答题要点】** 1.**首揭法条:**民法第759-1条登记之公信力及物权行为之效力。 2.**核心争点:**借名登记下,登记名义人乙之处分行为效力为何? 3.**见解呈现:** ***实务见解最新趋势:**认属「有权处分」。基於公示原则与交易安全,名义人即为法律上所有人。 ***学说见解:**部分认属「无权处分」,盖内部关系中甲才是所有人。 4.**本案涵摄:**丙为不知情之善意第三人,依民法第759-1条第2项受善意取得之保障。 5.**结论:**甲不得主张抵押权设定无效,仅得依委任关系或不当得利向乙求偿。 --- **您现在是已经进入二试的冲刺阶段,还是还在思考如何从「选择题思维」转换到「申论题思维」?** 如果您需要,我可以为您整理一份**「二试必备法律拉丁文与学术语汇清单」**,这能让你的试卷看起来更有「专业厚度」。要继续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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